发表日期:2020年11月26日;来源:盐池县发改局
为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内公共区域设立停车场,并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等规定,县发改局已组织部分社区代表及相关部门对《盐池县规范公共(建)停车场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完善。现将《盐池县规范公共(建)停车场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广大群众若对该实施意见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1、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或建议,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 nxychfgj@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邮编:751500),并在信封上注明“盐池县规范公共(建)停车场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或建议,接待地点: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联系人:刘建国 联系电话:0953-6013593(发改局)
张 丹 联系电话:0953-6019640(价管办)
盐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26日
盐池县规范公共(建)停车场管理
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县城区交通拥堵、停车场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规范我县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优化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逐步缓解群众反映突出的“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形成,切实加强市场价格调节和停车资源利用,坚持以“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全面实现我
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巩固提升全国卫生县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按照“白天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一般交通站点高于交通枢纽”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和计时累计收费标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相关责任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规范停车场管理运营,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3、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4、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域内。
四、优化调整内容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医院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对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停车场类型进行调整划分
1、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包括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集中地区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停车场。除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外的各类社会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3、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它交通枢纽站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设施。
4、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收费装置,由县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5、医院停车场。包括县城范围内各类医院设立的停车场。
6、旅游景点停车场。包括县域范围内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7、路侧停车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由公安交警部门施划的停车场,由县人民政府以特许经营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
(二)车辆停放时段划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白天时段8:00(含)至22:00(含),夜间时段22:00至次日8:00。
其它停车场:夏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6:30(含)至19:30(含),夜间时段19:30至次日6:30。冬季作息时间白天时段7:00(含)至20:00(含),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7:00。冬、夏季作息时间以自治区政府下发通知为准。
(三)现行停车场地及收费标准制定。(详见附件1、2)
五、免费范围
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2、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等具有服务性场所车辆停放时间在60分钟以内(含)免收停车服务费。
3、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
4、对贴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残疾人本人驾驶在各类非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可享受免费停车3小时的优惠。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六、提升服务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市场服务中心静态交通管理系统平台;
3、所有计时收费停车场必须设置电子计时设备,在提供停车服务时必须提供记载车牌号、出入场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姓名、加盖停车场印章的计时票据;
4、不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不得实行计时收费,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小时收费标准。新建停车场不具备计时停车收费条件的不得收费;
5、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6、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7、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8、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9、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等安全防范工作,遇有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2、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3、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4、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5、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6、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职责任务分工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综合管理服务及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做好辖区内停车场举报投诉答复办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权下属国有企业统一管理运营,规范背街小巷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缓解停车压力。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合理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制定停车分类区域范围。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加强机动车违停查处力度,抓好静态交通管理平台建设和停车场标识牌规范,持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
住建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停车管理及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背街小巷路侧停车管理制度,发掘现有可利用资源,及时新增停车泊位,研究解决我县“停车难、乱停车”问题。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服务,尽快修改完善出台《盐池县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实施租售并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指导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制定住宅小区车位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管理费标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停车资源优化管理、提升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国有停车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尽快对国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统一管理运营。
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按照规划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在公安交警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的共同指导下,对城市主次干道路侧及重要商圈范围内国有停车资源进行整合,以特许经营的形式统一管理运营,谋划城区国有停车资源统一收费管理平台。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发展,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与停车场建设有效衔接,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新时尚。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全县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对住宅小区内部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经营收费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收费公示牌进行规范,对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停车场依法依规经营,及时落实群众举报投诉件办理。
税务部门:负责停车场电子发票推广工作,逐步用电子发票替代现行纸质发票,用信息化手段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乱收费、乱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一站式”审批服务原则,及时办理相关营业证件,确保经营者合法经营。
司法部门: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对《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停车场收费标准,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价格明显偏高的收费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引导经营者依法合理经营,根据此实施意见实际运行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充实修订和完善工作意见。
八、施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