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盐政办发〔2018〕145号)已到期,为了进一步规范盐池县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盐池县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全县行政单位运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12号)等规定,对《盐池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财政局(资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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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盐池县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盐池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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